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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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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2011-09-2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

The Islamic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各族穆斯林的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代表全省各族穆斯林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全省各市、县(区)伊协和清真寺管理组织都有共同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二)规范和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各市、县(区)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四)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训,考核、认定阿訇,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五)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促进各市、县(区)伊协和清真寺逐步实现自养,积极参与扶贫救灾、捐资助学、修路架桥等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六)挖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举办伊斯兰教历史、文化学术研讨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

(七)加强与本会代表、委员以及各市、县(区)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的联系,了解并听取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伊斯兰教事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解经”和讲新“卧尔兹”活动,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九)负责做好我省申请朝觐穆斯林的审核和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十)开展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境)外穆斯林以及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南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全省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本会设委员会,其成员由全省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委员;

(三)研究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任命副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在任期内,凡市伊协会长兼任省伊协副会长的,如市伊协换届,且会长易人,其省伊协副会长的职务由新任市伊协会长替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伊斯兰教教务,能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在全省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礼聘。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各市、县(区)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协助会长协调与各市、县(区)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助会长协调本会与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五)提名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务委员会筹集;

(二)申请政府资助;

(三)自养事业收入;

(四)穆斯林自愿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本会派人参与的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经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正案)已经201069日省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