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伊协  古兰经  伊斯兰教  朝觐  穆斯林

通讯报道

 

 

最近更新
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266号  

中国•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

电话/传真:+86 0731-85184084 

邮编:410007

邮箱:hnislm@hotmail.com

联系我们

七、国家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政策法规要求

2011-06-23 00:00
  依法对国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是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切实保障信仰伊斯兰教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前提。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规定:“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我国现阶段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方面的管理条例和规定,但各省、市、区和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地方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规定,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格的认定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出台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和《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各地区规定千差万别,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对于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一般规定: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内容;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认定证书》;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当有穆斯林;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企业员工要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对企业生产加工的原材料也有要求,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不能使用食肉类动物及器官等;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不能使用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认定证书》;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批准被转为清真食品企业的,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